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可以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20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可以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吗?
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共同设立了五湖公司,
公司设立之后,
三位股东经过股东会的一致决议,
让李雷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三名股东又有一些担心,
担心李雷在酒后胡乱签订合同,
损害公司的利益。
所以三个股东就想了一个办法,
想把公司对李雷的限制,
比如说,如果公司里面有超过300万的合同,
没有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只有李雷的签字,
即使有李雷的签字,这个签字是无效的。
三个股东可以这样干吗?
是的,股东会是可以通过相关程序,
把这个内容写到公司章程里的,
不过,即使把这些内容写到公司章程里,
遇到李雷违反公司章程自作主张签字的时候,
这个公司的章程也是不会对外发生作用的,
相对于合同相对方,李雷的签字还是会有效的,
李雷签字之后,
需要承担责任的也还是五湖公司。
写到公司章程里面都不管用吗?
为啥要这样?
因为李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是法律赋予李雷的权利,
试想一下,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都不管用,
那还要公司里面的谁再来签字才能管用呢?
不过,把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写到公司章程里,
也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比如,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
和李雷签合同的汤姆,
他确实是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的,
是知道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李雷是有限制的,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还是与李雷签订了合同,
并且合同的内容是违反公司章程对李雷的限制的。
遇到这种情况,
合同的相对方汤姆是不能主张李雷越权签署的合同,
是对五湖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
把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写到公司章程里,
另外一个作用就是,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雷,
他违反了公司的章程,
如果李雷的这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了,
公司是可以以此为依据,
要求法定代表人李雷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