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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可以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20
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可以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吗?


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共同设立了五湖公司,

公司设立之后,

三位股东经过股东会的一致决议,

让李雷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三名股东又有一些担心,

担心李雷在酒后胡乱签订合同,

损害公司的利益。


所以三个股东就想了一个办法,

想把公司对李雷的限制,

比如说,如果公司里面有超过300万的合同,

没有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只有李雷的签字,

即使有李雷的签字,这个签字是无效的。


三个股东可以这样干吗?

是的,股东会是可以通过相关程序,

把这个内容写到公司章程里的,

不过,即使把这些内容写到公司章程里,

遇到李雷违反公司章程自作主张签字的时候,

这个公司的章程也是不会对外发生作用的,

相对于合同相对方,李雷的签字还是会有效的,

李雷签字之后,

需要承担责任的也还是五湖公司。


写到公司章程里面都不管用吗?

为啥要这样?

因为李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是法律赋予李雷的权利,

试想一下,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都不管用,

那还要公司里面的谁再来签字才能管用呢?


不过,把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写到公司章程里,

也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比如,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

和李雷签合同的汤姆,

他确实是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的,

是知道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李雷是有限制的,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还是与李雷签订了合同,

并且合同的内容是违反公司章程对李雷的限制的。


遇到这种情况,

合同的相对方汤姆是不能主张李雷越权签署的合同,

是对五湖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


把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写到公司章程里,

另外一个作用就是,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雷,

他违反了公司的章程,

如果李雷的这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了,

公司是可以以此为依据,

要求法定代表人李雷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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