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如何清理?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25年底了,大家账上有没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比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我们以应付账款为例,比如,公司账上有一笔应付账款—某某供应商,已经好多年了,每个月你打开明细账都能看到它,每年结转上年的账,也雷打不动地结转下来。我们就心想,这个八成是不用付了,想把它平账,那怎么平呢?平账的过程中要不要交税?那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梳理:
问题一:是否确认收入?
答: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二:转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这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这是属于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交增值税。
问题三:转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四:如何判断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这个怎么判定呢?有时间规定吗?
如果我们账上有一笔应付账款挂了3年了或5年了,可能有1年的,总之没有付,那要不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呢?
其实: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符合什么条件就能判定为无法偿付,但是北京市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自行判断
这个好多企业一般不会转入,都知道转入收入要交税,老板不高兴,在实际中也是能挂则挂,等在企业有收入需求的时候才会转入。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你转的这个时机就非常重要。
假设是2024年6月我们企业判断出来不能支付了,那你要不要6月就转收入?这个时候,我们要站在全年的时间维度上来做一个预估:算一下,我今年的收入大概是多少,能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多少,预估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今年预计差不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了。
那这个时候,你能不能选择再等个半年转收入啊。这时候税局问你,你就说,我还在判断,我还在联系供应商,我还没确定这个无法支付,这样回答问题也不大。
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比如企业预计下一年业绩会提升或者企业规模扩大,今年可能还是亏损,但是明年就是盈利了,或者今年还符合小型微利,明年就很可能不符合了,那你今年就可以趁早把一些你心知肚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赶紧转收入去,避免后面税负更重。
小小的一笔账,怎么处理,就看你站在什么角度想问题。如果你只是站在平账的角度想,就赶紧平;但是你站在企业整体省税的角度,还是需要灵活一点的。
刚才说的是北京税局说的第一种情况,企业自行判断,有时候,也有可能税局强制要求你转。
第二:税务机关判断
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对方都已经失踪、死亡、注销、吊销、破产等等这些情况,你就不能拖太久了,该转入收入去交税,就得转入了。
随着金税4期的到来,现在我们企业的数据在税局系统里都是透明体的存在,你上下游企业的情况税局比我们更清楚
你账上三年五年七年八年的应付款还不转入收入,结果人家税局早就知道你的供应商走逃失联或破产注销了,你能不知道吗?那你一定是为了不交所得税,是不是?
所以税局都认定了,这时候我们就必须得转收入了。
当然,在整个清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保留充分且恰当的证据,保证清理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