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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代持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5-01-03
股东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形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约定,由代持人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如果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代持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基本案情:

A某、B某、C某、D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纠纷一案,经查,A某因与某公司合伙产生纠纷,A某向法院起诉返还出资款100万元,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A某出资100万元。后A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A某逐申请追加抽逃出资和未出资的某公司注册股东B某、C某、D某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B某、C某、D某作为被执行人,其中B某、C某在抽逃出资本息3352386元、1705208元范围内对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某在未出资本息705254元范围内对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后C某、D某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查,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B某、C某、D某。后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三人名义共计出资500万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B某转入400万元到某公司帐户做为B某、C某的出资款,验资后,某公司随即以汇款汇出方式转出400万元。D某名下认缴100万元,未足额履行出资。而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时工商登记材料中,C某、D某所有签名及手印均不是C某、D某的签名及手印,但C某、D某知道后并未及时提出异议。

审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C某、D某在明知B某借用其身份证作为挂名股东开办公司,仍任由B某以其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某公司,属于行为默认。

我国公司法对于营利法人股东的身份实行公示制度。没有证据证明A某知道或应当知道C某、D某为挂名股东,其有理由相信,C某、D某就是公司的股东。并B某代C某缴纳出资后又抽逃出资,造成某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债务的后果。C某、D某作为挂名股东,也应当在抽逃及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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