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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1
公司董事会。

1  设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一名董事的选择。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可以不设一名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概念,整部新《公司法》完全搜不到这个词。
新公司法之后,“执行董事”将仅仅只作为一个学理概念而存在,区别于上市公司不执行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独立董事。
见第75条和128条,内容完全一致,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名称,一字不差。

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该事项两类公司的规定完全一致。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除设有监事会,并且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的情况外)必须有职工代表。
(第68条第一款,和第120条第二款,后者引用了前者,所以“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项,两类公司完全一致)
(区别于监事会,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而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见第76条第二款和第130条第三款。)

3董事会会议

3.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第72条,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依次递补。
股份公司第122条,依次递补的人员和顺序都同有限公司,但是措辞上更“等级森严”,是对一个成熟而管理规范的机构的描述: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来,对比一下有限公司的同款内容的不同表述,感受一下纯纯的氛围上的差别: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2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两类公司都是一人一票,都是要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都是出席会议的人要签名。
两类公司的股东会也都一样,都要作成会议记录,唯一的细微差别是,董事只能是自然人,而股东可能是公司,所以,董事会会议是出席会议的人签名,而股东会会议是出席会议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3条)
(股份公司无此款规定,原因应该是股份公司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特别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范围相对小很多。)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的表决规则,均是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第73条和第124条)

3.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频率。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频率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或指引,既未区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也未对董事会会议的频率作出其它约束,仅有第67条对董事会职权的描述。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第123条,规定每年要至少召开两次,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123条对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和方式也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即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以及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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