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名下没有钱,股东已经完成实缴了,这咋办?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19
被执行公司名下没有钱,
股东已经完成实缴了,这咋办?
张三打赢了官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
张三发现,作为被执行公司的五湖公司,
他的股东已经完成了对公司出资的实缴,
遇到这种情况,张三应该怎么办呢?
应该怎样才能在这个案件中,
追加其他的被执行人呢?
事实上,
虽然五湖公司的股东已经完成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
但是这个实缴到底瓷实不瓷实这也是个问题,
这个话是咋说呢?
比如,五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实缴的形式是什么呢?
是货币呢?
还是非货币出资呢?
如果公司的股东是以非货币形式对公司出资的,
那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和股东所认缴的出资?
这两者之间有没有明显的金额差异?
如果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
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的低于股东所认缴的出资,
对于差额部分,股股东是有补缴义务的。
另外,即使公司的股东已经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
那这部分出资,
是不是真正的使用在了公司本身呢?
有没有可能股东在完成出资之后,
又把这部分出资抽逃出去了呢?
如果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
作为债权人的张三,
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
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了,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人就应当和股东一起,
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抛开股东的出资责任,
假如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把公司的钱拿到自己家里,
或者是把工资公司的钱用作非公司的用途,
并且还不做财务记录。
遇到这种情况,
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公司和公司的股东一起,
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假如公司的股东,
利用他所控制的两家以上的公司互相腾挪辗转,
从而实现了它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
遇到这种情况,
不仅是债务公司,
另外还有这个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
这些公司他们都要一起,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假如作为债务人的五湖公司已经注销了,
并且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的,
那在注销的过程中,
公司所有的股东都需要做出承诺,
承诺公司对外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或者公司对外没有债务。
如果在公司注销之后,
发现公司还有债务没有清偿,
既然有了股东这样的承诺,
那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这些做出承诺的股东,
要求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