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方式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1
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同样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中的相关主体 。
比如多个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等事项中保持一致意见,以实现对公司决策等方面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情形如下: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3.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案例:
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姚**成为主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了主体公司43.75%的控制权。
总结:
“一致行动人”较之“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架构”效力较弱,并非最好的控制权工具,主要原因如下。
1.一致行动人协议有“行动一致”的期限
2.一致行动人协议可能因目的完成而被解除或撤销
3.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可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加协议内容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并非法律强制性规范,所以完全取决于协议各方的合意,协议的内容非常重要。
以下为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共性条款:
1、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保持一致。
2、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按照所代表的股权大小计算,少数股权数服从多数股权数/以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各方须按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3、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个性条款:
1、该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各方中如发生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
则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不能行使表决权人之股份表决权自动委托由本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本协议一方)行使。
委托人应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保持****公司、****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2、协议书:
(1)王**等13人(委托人)委托刘**(受托人)出席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或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
(2)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
(3)委托人同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公司的董事,则在****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或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3、协议:有限期为5年(即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约定:若公司成功上市,自上市之日起至该协议期满日止,不足3年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应延长至公司上市届满3年之日。
一致行动人协议模版
一、一致行动事项
双方同意在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保持一致行动:
(1)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1.在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双方应就相关议案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
2.若双方无法在会议前达成一致意见,则以 [甲方 / 乙方] 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X] 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 [X] 年。
四、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照约定与另一方保持一致行动,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X] 元,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实际使用中,企业可能会根据自身股权结构、治理需求、行业特点等对上述范本进行调整,
例如在一致行动事项范围、违约责任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协议期限设定等方面进行个性化定制,
以更好地契合企业运营管理的实际场景和战略规划。
二、委托投票权
委托投票权的定义
委托投票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将自己所持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来行使,
或者是股东在某些问题上提前进行投票后,委托他人在股东大会上代其表达投票意愿的一种权利安排.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委托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有什么区别?
通俗一点,如果把一致行动人表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一致时,听大股东的:
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仍听大股东的;
委托投票权则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交由受托人行使。
因此,一致行动人需要各方均为公司股东,
但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委托投票权协议模版
委托投票权协议
甲方(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具体股权比例] 的股权,因 [阐述委托原因,如个人精力有限、暂时不便等],现甲方拟将其在目标公司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按照甲方的指示就以下事项行使投票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可详细列举或概括性表述)。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投票权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X] 年,自 [起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续签。
三、投票指示
甲方应在目标公司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具体时间期限],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向乙方下达投票指示,明确告知乙方对于各项议案的投票意向(赞成、反对或弃权)。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投票指示,则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投票意向,但应在投票后 [规定时间内] 及时告知甲方投票结果。
四、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撤销本委托投票权协议,但应提前 [X]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及目标公司。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并监督乙方的投票行为。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下达清晰、明确的投票指示。
4.甲方应承担因行使股东权利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的投票指示,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投票指示进行投票,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甲方指示投票,应在投票前 [X]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由甲方重新下达投票指示。
3.乙方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X]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投票结果及会议相关情况。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投票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在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 [X]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资料交还给甲方。
5.乙方在行使投票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利用投票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甲方及目标公司的利益。
五、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公司机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X] 年。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撤销委托或未按照约定下达投票指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投票权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照甲方的投票指示进行投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 [具体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但非常遗憾,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对公司章程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点
有限公司
(1)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2)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4)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5)章程可以约定“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6)章程可以约定“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7)章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8)章程可以约定“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9)章程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期限”。
(10)章程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11)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2)章程可以约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3)章程可以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4)章程可以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四、优先股
优先股的含义
最新《公司法》中虽未明确对优先股作出系统、详细的直接规定,
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表明优先股的设立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种类的一般性规定,在符合《公司法》框架基础上进行的特别规定。
具体来说:
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分配利润时,可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收益。
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就需先满足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分配要求,剩余利润才轮到普通股股东分配。
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在公司破产或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位于债权人之后,但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这意味着在公司资产清偿债务后,优先股股东可优先获得剩余资产的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投资的回收。
权利受限:
相较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或仅享有有限的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投票权。
一般情况下,他们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进行表决,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不支付股息超过一定时期,或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等,优先股股东可能会恢复或获得相应的表决权。
通俗地说,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五、AB 股
AB 股的概念
AB 股也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是指同一家公司可以发行 A、B 两种级别的股份,不同等级的股份在投票权上存在差异。
一般情况下,
A 类股为普通股,每股有 1 票投票权,通常由外部投资者持有;
B 类股为特别表决权股,每股有 N 票投票权(通常 N 为 10 票),
一般由企业创始人、团队和管理层持有,
通过这种股权设置,创始人及管理层可以在持有较少股份的情况下,拥有较多的投票权,
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防止股权被多轮融资稀释,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战略的实施。
分析:AB股仅适合以下3类企业
1.科创板上市公司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可以说是变形的“中国版AB股”,
但比较真正的AB股制度,有限公司章程无法约定优先清算权和董监高的所有职权,
而且有限公司一旦改为股份有限,除非可以申报科创板,否则所有股东必须同股同权,所谓的“AB股”约定必须作废。
3.境外上市的公司
总结:
1、AB股制度打破了“同股同权”的平衡,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在公司决策正确发展良好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
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2、AB股也挑战了传统公司法股东民主原则,导致外部投资者权利受损,无法按自己的持股比例行使监督权等,
甚至有人斥责其与黑奴制度和种族隔离类似,AB股方式如果被广泛采用,必然导致社会腐败、小股民被鱼肉。
3、其实AB股本身无所谓好坏,仅仅是一项工具而已,但实施AB股需要良好、健全的法制环境以及严格、成熟的外部监管,来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如此才有该制度实施的空间,
如今,香港股市已经接纳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