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 | 股权架构设计不能突破的底线?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8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常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的确如此,股权架构设计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清晰,否则后续容易出现很多潜在的风险。
1股份的“产权”要清晰明了
“控制权”是股权设计中重点考虑的,一定要做到清晰明了,“产权”是谁的就是谁的。所以很多“代持”股、很多说不清道不明了的“股份家族”、甚至对于股东的留与去都说不清楚,没有任何退出机制等等。也就是说“哪些人什么时间进来的,哪些人什么时间走的?”、“哪些是家族关系不清楚的?”“哪些是代持股份的?一定不能都混为一谈,务必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则时间久了或者公司遇到经营问题时,容易扯皮,可能会相互推卸责任。
一些较早上市的公司,甚至都出现过因股份代持导致各种重大纠纷。
2控制权的设计要清晰明了
公司要有实际的“控制人”。可能也有不少老板很乐意分享,愿意把股份分出去,但是一定要注意“分股不是简单的分钱”,分股更重要的是分“股东的权利“。
比如拥有1%股权时,就拥有了对这个公司的“代位诉讼权”,假设我欠公司100万,你们公司不打官司告我,但是1%的股东就可以代为诉讼权来找我诉求这100万。
当拥有3%的权利时,就有临时“提案权”。大家知道公司在开“股东会”“董事会”之前要有提案,“不提前提案的”是不能够临时通过。但是占股3%以上的股东就可“临时提案”,就可以影响到公司的决策流程。
占5%以上股份叫做“重大警示线”,有人可能觉得5%的股东是比较小,其实不是的。
10%以上的股东,就有临时召开股东会的权利,还可以在“大股东继续经营有损小股东利益”时,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比如公司已连续3年亏损,大股东认为我还可以再扛一下,如果10%以上的小股东认为,再继续经营下去公司欠债会越来越多、资产会越来越少,有损我的利益,有可能他会启动“破产清算”的程序。也就是说有可能90%的股东想干,10%的股东不想干,公司最后就是干不成,所以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权利。
持股比例大于1/3(33.3%),称为“对重大事件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公司“股权变动”、“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成立解散”、“转变经营方向”等等,这些重大事件均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当一个股东占股比例大于1/3时,就是在大事儿上“我不想干啥我就不干啥”。
持股比例大于1/2(51%),除了那些重大事件之外,其他的事“我想干啥就干啥”。
持股比例大于2/3(67%)以上,就是“一切事情我想干啥就干啥”。
可见股权架构设计,关于老板控制权的规划是非常重要,也一定要足够的清楚上述股权生命线,否则可能存在吃不了兜着走的后果。
股权设计是公司重中之重的大事,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一定可以帮助公司少走弯路,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