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7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尤其是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会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转让价格偏低会核定转让收入,尤其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房产等,还会要求去做资产评估报告,那么我们看看这么被要求的依据是什么,会涉及交哪些税金。
1⃣️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出让方是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让方是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vs 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缴纳印花税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金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什么情形是转让价格偏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
5⃣️税务机关如何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