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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所得合伙人如何纳税?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6-02-28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合伙企业既有自然人合伙人,又有企业法人合伙人,那么对于合伙企业的年度所得,合伙人该如何纳税呢?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一个大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一、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来说,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需要区分为两部分。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那么自然人合伙人应该在什么时间申报缴纳税款呢?

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利息、股息分红,应该在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款的次月,给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3、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规定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合伙人

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来说,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不做所得类型的区分。对法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

填报说明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

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伙企业没有实际向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所得,法人合伙人也需要按照其应分得的份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事项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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