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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5
北京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1、公积金转增股本未申报个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实际是公司用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转让股权后又退回但未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如遇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新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内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公司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国内自然人股东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税(财税〔2015〕116号)规定。

5、股权转让的原值确认不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个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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