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一致的4种处理方式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6
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前往往会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本文统称:发起人协议)等类似性质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部分股东也会针对特定事项签订股东协议,例如: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都是由发起人(股东)制定的,二者在对股东权利义务等的约定上有时可能会存在一些重合或矛盾之处,进而引起相关争议。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发起人协议?还是公司章程?
一)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1)签订和程序主体不同
发起人协议:既可以由全部股东签订,也可以由部分股东签订,签订人数和修改方式完全由订约人约定。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修改。
2)公示程序不同
发起人协议:系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对外公示,具有保密性;除非协议当事人公开或对外展示,第三人不能从公司登记机关获取该协议。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若无公司章程,则无法完成公司设立登记。第三人可以从公司登记机关获取公司章程。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备案的公司章程,可能是无效的,也可能属于发起人协议。
3)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不同
发起人协议:仅适用于签约的股东,对没有签名的股东不发生效力。
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某些情况下还适用于第三人。
4)文件内容不同
发起人协议:主要是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
二、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则
1)适用原则
法律不禁止股东在章程之外订立其他协议,因此,除非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起人协议是有效的。发起人协议的最大特点,是股东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同时也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此,在涉及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若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则须适用公司章程。
2)股东内部关系适用规则
①审查是否约定了“优先适用条款”。
若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有“优先适用条款”,则以该条款确定的文件作为确定股东权责的依据。
②审查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没有“优先适用条款”、约定相互矛盾、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着重审查股东的真实意思,以股东真实意思对应的文件作为确定权责的依据。
③审查文件的签署时间。
既没有优先适用条款,又不能确定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考虑文件的签署时间,通常以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作为确定权责的依据。
3)涉及第三人时的适用规则。
在涉及第三人时,通常直接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作为确定权责的依据,而不考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