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一定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5-01-07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股东是应当承担补缴义务的,如果股东没有按期完成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害了,那股东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除了股东按期缴纳出资之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也是有可能也会承担出资责任的。
第一种可能,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同时,公司有债务到期无法偿还,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加速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从而使得公司实现债权人权利的。
第二种可能,假如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决定解散公司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不管股东的出资到没到期,股东尚未缴纳的对公司的出资,都是应当被算作是公司的财产,从而进行清算的。
第三种可能,假如公司破产了,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之后,如果有公司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破产管理人是有权利要求股东完成对公司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的。
第四种可能,假如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穷尽一切强制执行的手段,还是无法强制执行到财产,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处于这种状态的公司,是具备破产条件的,但公司还偏偏不申请破产,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主张,要求被执行公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的。
以上这些内容,就是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期限完成出资,有可能使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