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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为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时,在分红及转让时的纳税规定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5-01-20
不同的股东类型纳税不同。

非上市公司

· 个人股东:

· 分红: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需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 转让: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转让股权需书立财产转让合同,适用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税目,按照合同价款的 0.05% 计算缴纳印花税。

· 公司股东:

· 分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分配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转让: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5%。转让股权需书立合同,按合同金额的 0.05% 缴纳印花税。

· 合伙企业股东:

· 分红: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合伙人分别纳税。

· 转让: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取得的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同时,转让股权需缴纳印花税,具体计算方式参照自然人股东转让印花税。

上市公司

· 个人股东

· 分红: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过 1 年,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转让: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限售股,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此外,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按成交金额的 0.1% 缴纳印花税,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 公司股东:

· 分红: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符合条件,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转让: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5%。在证券交易中,还需按成交金额的 0.1% 缴纳印花税。

· 合伙企业股东:

· 分红: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合伙人分别纳税。

· 转让: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在证券交易中,按成交金额的 0.1% 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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