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规则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30本次《公司法》的重大改进之一,就是对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的完善。涉及到的法条很少,只有第10条、第46和55条,内容却很丰富。
具体表现在:
1.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第10条)。
限定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并且加了“执行公司事务”的限定,主要针对现实之中很多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把一个完全不相关的人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样限制之后的好处是:
第一,保护虚假、无辜的法定代表人。
有的公司为了逃避外部债务,找一个完全不相关的人做法定代表人,深山老林里仅仅只有一个身份证的人。
还有更无辜的情况,是身份证丢失被别人捡到,被用来做些乱七八糟的事儿。不过身份证管理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之后,这类事情没以前那么多了。
另外,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其中双罚制的罪名,很多是要追究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担刑责。
2.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通过股东会会议完成。
这就意味着,股东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渠道是畅通的。
与之配套的措施,还有公司到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事项时,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登记事项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这样就避免了,如果公司内部产生矛盾,或者说,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产生矛盾,不愿意让出法定代表人职位的情况下,因为原法定代表人不肯签字,而导致公司无法办理登记变更事项。
3.公司章程除了要按照第十条,确定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还是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担任以外,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第46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要在章程上写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第95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要在章程中写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一方面保证公司要有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也保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渠道也是畅通的,避免由于法定代表人不清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