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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的资金,在公司注销时可以退出来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12
公司实缴。

公司的注册资金实缴以后,万一公司不干了要注销,那没有用完的资金还能不能退出来呢?答案是可以的, 只不过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不属于注册资金返还,是叫作资产清算。今天就来跟大家聊一聊怎么退出来。

公司在启动注销程序前,依法必须开展资产清算工作。在清算进程中,首先要保障清算费用的支付,诸如审计公司所收取的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产生的相应费用等。在完成清算费用的支付后,紧接着就需要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予以清偿,这其中包含了员工的薪酬、应缴纳的各类税费、供应商的货物款项等诸多方面。当妥善完成了所有债务的清偿任务之后,若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仍然留存有可供分配的资金,那么就会依照股东实际的出资比例来对这些剩余资金进行分配并返还给股东。

假如,公司在完成所有债务清偿后账面上剩余资金为 100 万,股东 A 实缴资金达 200 万,股东 B 实缴资金为 100 万。按照出资比例计算,股东 A 应分得的金额为:100×[200÷(200+100)]=66.7万;股东 B 应分得的金额为:100×[100÷(200+100)]=33.33万。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股东 A 和股东 B 所分得的资金均未超出各自的实缴资本,所以 A 和 B 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税务处理环节,股东身份的不同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税务结果。若股东属于法人股东类型(公司),其从公司清算中所分得的剩余财产,一般要纳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若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其分得的剩余财产数额如果大于其初始的投资成本(也就是实缴资本部分),大于的部分依据相关税法规定,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 - 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成本)×20%。
再例如,若股东 A 实缴 20 万,股东 B 实缴 30 万,公司清算后剩余资金 100 万。则股东 A 应分得:100×[20÷(20+30)]=40万;股东 B 应分得:100×[30÷(20+30)]=60万。对于股东 A 而言,其分得的 40 万超出了他一开始的实缴资本,那么这超出的20万需要按照 20%缴纳个税,应纳税额为(40 - 20)×20% = 4万;而对于股东 B 来说,其分得的 60 万中有 30 万超出了他一开始的实缴资本 ,超出部分是30万,这 30 万也需按 20%缴纳个税,应纳税额为(60 - 30)×20% = 6万。

总体而言,公司注销时股东退还资金若多于实缴资金,超出的部分需依法缴纳个税;若退还资金少于实缴资金,则无需缴纳个税,可径直退还股东。所以在注销之前先关注一下你的公司还有没有剩余的实收资本。最后,在处理完实缴资金退还及其他清算事务后,务必及时注销公司的各类证照与相关手续。注销的时候会有一个公示期,公示期内如果没有任何债权人的纠纷就可以完全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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