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注销财务告知账上的固定资产还要补缴增值税,怎么办?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28问:几年前在朋友手上接手了一家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但是接手过来跨行业经营一直没有用上这台设备,并且这台设备当时也进行了留抵税额退税处理。现在公司要注销财务告知这台设备还要补缴增值税,怎么办?
一、增值税处理问题:
• 根据以上情况,设备是之前购买的,且没有进行抵扣,但申请了留抵税额退税。根据政策,留抵税额退税后,这部分税额是不允许再做进项税额抵扣的。因此,企业也不能按2%的税率来交增值税,因为留抵税额退税后,这部分税额已经视为抵扣完毕。
二、税务处理问题: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考虑,如果设备确实无法销售,可以选择报废处理。报废时,直接核销,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结转到“营业外支出”。
对于报废设备,如果能够获得材料组成及重量,应按评估基准日当地废旧物资的回收价计算其评估值;如果无法获得这些信息,一般以其账面原值乘以3%~5%作为该设备的评估值。
三、佐证材料注意事项:
在报废设备时,需要提供一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固定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署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证明。
四、政策依据:
• 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60条的规定,“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耗损而确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设备,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
评估方法及价值类型:•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精神,评估对象为待报废或已报废设备,其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法,其价值类型可为变现价值或残余价值类型
注意事项:
关于固定资产清理的评估净值问题,税务机关一般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价格对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转让价格如果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意味着,如果您的设备的评估净值远低于市场价值的70%,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价格明显偏低。
2.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在判断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时,也会考虑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设备无法变现,且您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税务机关可能会接受较低的评估净值。
3. 税务机关的核定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备的评估净值远低于市场价值的70%,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价格偏低。但是,如果设备确实无法变现,您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和理由:
• 设备无法变现的证据:比如市场询价记录、销售尝试的记录等,证明设备确实难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 设备状况说明:设备的使用状况、技术落后、维护成本高等,这些都可能是影响设备变现价值的因素。
• 行业比较:如果同行业在处理类似设备时也有较低的评估净值,可以作为参考。
因此任何时候设备要更新换代了,或者使用不上了,企业都要积极处理,要不这个报废净值的争议性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