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时,计税成本是否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5一、本篇笔记主要介绍内容
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其计税成本按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确定。
那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如果被转让的股权是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形成的,那么股权原值是否包括转增股本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所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同样适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二、结论
股权原值不包括转增股本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股权转让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两者属于不同的所得性质,因此,前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成本抵扣。
以上为个人对条文解读的结论,有观点从另一角度解读北京市税务局的回复,认为股权原值应该包括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文件的规定,因此,以股权原值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存在后续被追缴的风险。实务中可以与主管税局积极沟通,争取有利于公司的结果。
三、举例
1、例子1:个人自行申报个税,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个人甲是A公司的股东,持股50%,A公司将20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甲股本增加100万,甲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20%的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万。在本例中,股权原值为100万加上相关税费(如果有的话)。
2、例子2: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代扣代缴个税后再转增股本
个人甲是A公司的股东,持股50%,A公司将20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40万后,实际转增股本160万,甲的股本增加80万。
在本例中,股权原值为80万加上相关税费(如果有的话),因为实质是甲先通过红得到80万,再将80万增资。
四、税法条文及税局回复解读
如何理解《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北京税务局回复中的“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法条文见“五”)
我结合本文例子解读。
1、从总额逻辑角度解读
例子1中,甲的转增股本额为100万,其中已经包含了20万的个人所得税,而甲自行申报20万,可以理解为甲收到80万分红款后自己又投了20万进公司,所以例子1中甲的股权原值是80万+20万=100万。
2、从净额逻辑角度解读
也可以直接用净额的逻辑去理解,转增额即指本次转增到“股本”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例子1甲新增股本100万,例子2甲新增股本80万,这就是股权原值。
3、从税负率逻辑角度解读
(1)个人所得税计入股权原值
假设例子1中个人甲将转增的股本100万出售,转让价格为300万,如果个人所得税计入股权原值,则:
转增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100x20%=20万
股权原值=100+20=120万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20)x20%=36万
两个环节的净所得=300-36-20=244万
两个环节的整体税负率=总税负/税前净所得=(20+36)/(244+20+36)=18.67%
(2)个人所得税不计入股权原值
假设例子1中个人甲将转增的股本100万出售,转让价格为300万,如果个人所得税计入股权原值,则:
转增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100x20%=20万
股权原值=100万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00)x20%=40万
两个环节的净所得=300-40-20=240万
两个环节的整体税负率=总税负/税前净所得=(20+40)/(240+20+40)=20%
在未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我个人理解税法应该是避免重复征税、少征税,从上述两个计算的税负率结果看,个人所得税不计入股权原值显然更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
因此,由上计算结果论证,股权原值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五、具体税法条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