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章程的6个冷知识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2-06一、公司章程起到哪些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
公司章程须由股东签名或盖章,代表了股东的意志,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
二、如何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章程:制定即创制,即公司的第一份章程。该份章程在公司设立前,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在存续期间,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修订。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三、公司章程是否具有直接效力?
1)对内效力:《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中:
①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②对股东的效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否则,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公司章程还被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如果一个股东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进而侵害其他股东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向该股东主张权利。
③对董监高的效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2)对外效力:
①公示效力:相对人往往通过公司章程等工商信息,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进而与公司达成经济交易。
②对抗效力:《公司法》规定,章程对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上认定善意相对人的标准颇为严苛,实务中,没有审查公司章程,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四、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章程条款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2)选择性记载事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在指定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或者进一步规定的事项,例如公司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条款。欠缺此类条款,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但可能会对某些公司行为的效力造成影响。欠缺该类条款,多数情况下,可以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行为的效力,但毕竟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效率。
3)任意记载事项。即“法定大于约定”,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特点,是公司治理能力的体现,任意记载事项具有了法律效力,公司、股东、董监高必须遵守。常见的如:表决权和分红权、会议通知时限等。
五、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不一致,效力如何认定?
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的最大特点是,该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因此,在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式,即在处理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发起人协议相关约定;在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当然在处理股东内部权责时,也不能一味地优先适用发起人协议,而是应当综合评判相关约定和事实。
六、同时存在多份公司章程时,以哪份为准?
除备案章程外,其他章程的性质类似于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因此,对于没有备案的章程,不能一概地否认其效力。而应当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式,即在处理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发起人协议相关约定;在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应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