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不并入企业收入政策不适用企业合伙人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5-0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适用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适用合伙企业的企业合伙人。
【举例】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A个人合伙人和B公司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所得。
2024年,该合伙企业整体核算为-200万元。其中,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红所得100万元,其他经营所得所得为-300万元。
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2024年度计算合伙人所得时,分析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1、A个人合伙人所得40万元,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B公司合伙人所得为60万元,计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可以用今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该项亏损。
第二种情形:
1、A个人合伙人所得40万元,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4年合伙企业整体核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200万元。B公司合伙人当年所得为0。
3、合伙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两种情况:
(1)个人合伙人层面,合伙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2)公司合伙人层面,合伙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符合税收政策的处理方式。